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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青年顧問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1213001412 號令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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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引入社會多元創新觀點,提供縣政溝通與建言平台,特設澎湖縣青年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促進青年參與公共政策。
   (二)提供青年縣政建言平台。
   (三)培育青年公共政策人才。
   (四)鼓勵青年參與社會服務。
   (五)推動其他青年相關事務。
 

三、本團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其餘青年顧問由本府就熱心參與澎湖縣公共事務,且年齡介於十七至四十五歲之青年聘之,名額十一至十七
    人。
    本團青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團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青年顧問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團或以本府名義對外發言。
本團得視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

五、本團青年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青年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擔任本府暨所屬機關、事業機構有給專任職務。
   (二)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以顧問之名義為請託關說,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四)其他有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五)經本府評估已無聘任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