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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新生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9090171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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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學校規模適當、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以不增建校舍為原則,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學校類型之認定,由本府評估學校新生人數、校舍空間、設備、當地社區發展及校地現有面積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並區分為管制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
    充裕學校:
 (一)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近五年之新生人數有增加趨勢,並超過現有校舍數量及班級規模。
     2、學校班級數超過四十八班(含特殊教育、體育班、國小含幼稚園)。
     3、依現有校舍(教室數量)經教育主管單位評估有管制之必要。
 (二)未管制學校:近五年之新生人數穩定,且未過現有校舍數量及班級規模。
 (三)空間充裕學校:由本府教育處專案小組會勘認定有空餘校舍。
但如有特殊情形,本府得依各校校舍、校地、空間規劃或其他原因列為管制學校。



三、管制學校之班級數以不增建教室並依其現有教室之可容納最大班級數為原則。



四、管制學校新生入學之順序:
(一)國小部分:依下列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後辦理分發至額滿為止:
    1. 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 自有房屋、租賃房屋、配有公有宿舍座落於本校學區學齡兒童、設籍地未設有學校或學校已裁併且領有本縣未設國中小學離島學生就學交通費或本府獎勵裁併國民
       中小學學生勤學獎助學金補助費在案者。
    3. 與非管制學校併列自由學區之學齡兒童。
    4.其他
(二)國中部分:依下列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後辦理分發至額滿為止:
    1.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自有房屋、租賃房屋、配有公有宿舍座落於本校學區內(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設籍地未設有學校或學校已裁併且領有本縣未設國中小學離島學生就學交通費或
      本府獎勵裁併國民中小學學生勤學獎助學金補助費在案者之國小畢業生。
    3.非屬上列資格,而學童本人連續設籍七年以上於本校學區內(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
    4.其他



五、管制學校新生入學家長或監護人除應持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登記謄本(需有設籍記事之記載)外,尚須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登記。
 (一)設籍地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影本。
 (三)公有宿舍配住證明。
  (四) 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學校依新生與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於學區內所持上述證明文件,按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排序至額滿為止,若設籍時間有中斷,應採最近設籍日期辦理入學排序,先後順序
分發入學,額滿為止。
超額新生改分發鄰近學校就讀,不受學區限制。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由管制學校協調分發到鄰近未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六、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請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學校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要件之一者,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學生入學管制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實施。因管制要件消滅申請解除管制時亦同。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八個月公告宣導週知。



八、學期中管制學校有轉入學生時,除該學期有轉出學生外,始得辦理轉入作業。



九、管制學校有中途輟學學生者,應保留其學籍並得依學籍法規定辦理復學。



十、管制學校公布新生名單並辦理報到截止後,未報到之新生經訪問確定無法入學者,得依第四點規定之順位辦理補實。



十一、總量管制學校,若逢各縣市政府或法院裁定兒少保護個案時,應予以辦理轉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