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區域排水附屬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081007739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縣管區域排水附屬水門 以下簡稱水門 之操作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水門之操作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各鄉市公所 指定專人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辦理,水門維護作業由本府工務處負責,得委託各鄉市公所辦理。

三、 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自動水門以其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確認門框、 門 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止逆水,並應試動水門,以確認其靈活及功能
       良好。
  (二) 手動、電動水門及緊急預備水門平時保持開啟狀態,無設置自動水門或自動水門故障時,當外水位高於內水位時應關 閉 以防止倒灌,俟內水高於外水位時
       再適度開啟排除內水,管理人員在水門開啟之過程應全程監視,並保持警戒,隨時注意水門內外水位差,當水門外水位再上漲達到高於內水位致有倒灌情形時,應即關閉
       水門。
  (三) 水門操作人員每月應至少檢查及操作水門一次,並將結果作成紀錄,送交本府核備,於汛期操作完水門亦同。
 
四、 管理人操作水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