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藝術教育及獎勵學校參加全國藝文競賽,締造良好成績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全國藝文類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指導,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等。
三、 獎勵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參加本府辦理各項藝文競賽初賽獲代表權參加教育部核備之全國性藝文競賽之團體,由所屬學校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四、 個人組獎勵金發放基準:
(一)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1. 各組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2. 各組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整。
3. 各組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整。
4. 各組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5. 各組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整。
6. 各組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7. 各組第七名:新臺幣二千元整。
8. 各組第八名: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1. 各組特優:新臺幣一萬元整。
2. 各組優等:新臺幣八千元整。
3. 各組甲等:新臺幣四千元整。
五、 團體組補助金發放基準:
(一)各組特優: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二)各組優等:新臺幣二萬元整。
六、 申請獎勵金及補助金應在本府所定期限內(依公文函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縣學校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績優團體補助申請計畫書,個人獎勵金無須檢附。
(二)大會頒發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三)秩序冊(正本、影本均可,需含封面、隊員名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要點之獎勵經費應依本府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金之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者,不在此限。
八、比賽期間,如發生影響本府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