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澎湖縣政府為辦理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及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所定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縣離島未設國民中小學,致有必要至本縣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交通費由政府補助。
三、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後裁併學校,學生本人或父或母或監護人於裁校日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各裁校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
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各裁校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三)設有國小未設國民中學離島之學生,國小畢業後因學區之關係,必須將戶籍遷出該離島者,以利就讀本縣其他離島國中者,則以就讀國小時之戶籍為補助依據。
前項第二款各裁校日期如下:
1.桶盤國小:八十二年八月一日。
2.員貝國小:八十四年八月一日。
3.嶼坪國小: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4.大倉國小: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四、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分上下學期申請,由本府公告之。
(二)應備文件: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交通補助費申請表。
2.全戶戶籍證明文件: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三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3.學生當學年度在學證明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4.父、母或監護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五、補助地區範圍:
(一)未設國中:員貝、大倉、花嶼、桶盤、東嶼坪、西嶼坪、東吉。
(二)未設國小:員貝、桶盤、東嶼坪、西嶼坪、東吉、大倉。
六、未設國民中小學離島地區之學生須至其他離島就讀交通補助費如下:
(一)桶盤,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每學期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 符合交通費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交通補助費請撥事宜。
(三) 不符交通費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八、經費請撥程序: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交通費補助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移請主計處辦理交通費請撥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九、督導及考核:督導考核人員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另有需要得另邀相關單位人員參與。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十一、 本要點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或因實際需要,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