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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本縣體育會及民間團體各項體育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91361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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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體育會及民間團體有效運用補助經費積極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推展全民體育,提升本縣運動風氣,增進全民健康,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體育會及各鄉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及立案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額度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十,如情況特殊,得報請本府教育處審查,通過者應免受補助額度之限制。


五、補助項目包含:
(一) 行政人員工作費、補助行政工讀生費等相關行政作業費及年度行政支出等。
(二) 講師鐘點費(含國內外)、裁判費、辦理研習、觀摩體育競賽(含國內外)交通住宿及膳費等,舉辦及參加各單項競賽、培訓選手及配合本府推動體育活動之各項活動經費。



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日期(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相關資料。



七、補助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應於活動前二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八、經費補助基準如附表。



九、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星期函送本府核備,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至遲應於    原定活動日後一星期內函知本府取消或延期辦理,並將新訂之時間、地點於活動前二十日報府核備。

十、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星期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府審查、核銷及撥款。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並依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日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捐)助。

     
十一、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