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因上開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三、 各校教評會對上開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四、 超額教師之學校教評會就該校教師志願請調者,依其年資最久者優先調動。
五、 為顧及離島特殊條件及教師權益,離島學校校長得參照第四點對懷孕、痼疾,持有公立醫院之診斷之診斷證明者權宜處理。
六、 超額教師之學校,如該校無教師志願調出,則應先行考量校內各類(科)師資需求,再以在該校年資最淺之教師先行調出,年資相同時,依照年齡(年少為先),再相同
時,以填具縣內教師志願調動申請表(積分最低者為先)等順序辦理超額教師調動,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七、 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八、 超額教師以調至同級或上一級出缺之學校為原則,如同級或上一級無缺時,則調至再上一級出缺之學校;若再上一級學校仍無缺額,則依此原則往再上一級調動;若仍無
學校可供介聘,經超額教師同意後調至次級學校,其學校分級表如下:
第一級:馬公、中正、中興、文澳、文光、石泉、中山、東衛、興仁。
第二級:澎南區(五德、山水、嵵裡、風櫃)
湖西區(成功、西溪、湖西、龍門、隘門、沙港)
白沙區(中屯、講美、赤崁、後寮)
第三級:西嶼區(合橫、竹灣、大池、池東、內垵、外垵)
第四級:馬公市、白沙鄉離島(虎井、鳥嶼、吉貝)
望安、七美鄉離島(望安、將軍、花嶼、七美、雙湖)
九、 超額教師依其意願可選擇調至同級或次級出缺之學校,其積分仍予保留;選擇調至上一級出缺之學校,其積分則不予保留。
十、 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學年度7月31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
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以一次為限),其順序為
(1)先調出者先調回。
(2)二人以上同時調出者,以在原校服務較長者為優先。
十一、 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當年度之縣內外介聘作業。
十二、 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澎湖縣政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 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與學校教育理念不同者,於學校轉型籌備階段得準用本要點辦理介聘他校服務事宜。
十四、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