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澎湖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並發展學校特色,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課外社團,指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師資指導,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三、各校依發展需要辦理課外社團,其原則如下:
(一)學童課外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外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外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四、學校應組成社團審查委員會(小組),由校長召集之。負責審議辦理計畫、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社團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三人。其成員由校長、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惟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五、課外社團之對象,以本校學生為限,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各校甄選推薦,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始得參加。
六、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 二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縣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 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縣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鑑別證書者。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七、課外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及活動指導費,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暨相關法規。
(二)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支給上限。
(三)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活動指導費可參考: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清寒學生得酌予減免。
(四)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五)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外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按比率退還費用或減收。
(六)課外社團上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八、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九、各校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本府得不定期視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