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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督字第109091897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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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提高全體國民多元文化教育素養與原住民族文化之認知,並提升原住民國民教育水準,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
    規定,設置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多元文化回應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本中心之組織如下:
(一)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督學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另置中心幹事及專
    任行政助理各一人。
(二)本中心下設行政資訊組及課程教學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中心主任派兼之,其各組分工如下:
    1.行政資訊組:擬訂年度計畫、經費規劃及執行、建立原住民人才資料庫、協辦相關考核評鑑、行政及文書作業;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及推廣、原住民
                  族教育相關資源整合與網站建置管理。
    2.課程教學組:建立原住民族語教師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原住民族教育訓練與活動推廣。


四、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中心之運作成效由本府定期督導考核。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