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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城字第1100841641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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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之受理申請單位為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三、本要點所稱私設通路,係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並毗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使用該農業區之土地興闢連接建築線通路者。但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相關法令,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私設通路除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作為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
     2. 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週邊農業生產環境。
 (二) 土地位於下列地區者,應先徵詢下列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
    1. 風景特定區:該特定區主管或管理機關。
    2. 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該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3. 土地有灌溉或排水設施:水利、農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4. 軍事禁、限建地區:軍事主管或設管機關。
 (三) 私設通路之設置,以可連接周邊建築線之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路徑為原則,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經核准設置之私設通路,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向地政事
      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完竣。本府核發使用執照時,應註記該土地供私設通路使用。但私設通路範圍涉及國有土地者,依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文件內容為準,得不受前開規定
      之限制。
 (四) 經分割供私設通路使用之土地,不適用農業用地優惠減免之稅率。
 (五)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工業區土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其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五、 申請私設通路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 申請書(附件一),如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二)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或電子謄本)。
 (三)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三)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但申請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同意書。屬國有土地者,免附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四)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
 (五) 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正本。
 (六) 比例尺不小於地籍圖(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之地籍套繪圖及現況測量圖:應標明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建築基地範圍及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道路
      並應標示寬度。
 (七) 第四點第二款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同意證明文件。
 (八)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審查作業之必要文件。
 (九) 現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