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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303095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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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澎湖縣各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活動,以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庭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 機關:澎湖縣各鄉(市)公所。
 二、 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 學校:縣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幼兒園)。
 四、 法人及團體:全縣性法人及團體。



第三條  
前條補助對象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 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 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第一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主管預算項下支應。



第四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辦理奬勵者,其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五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得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六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 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 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 執行成效不佳。
 四、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