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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望安花宅古厝活化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11370014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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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管有之望安花宅古厝使用效益及活化利用傳統建築,結合花宅地區特殊觀光資源,推廣聚落人文旅遊,活絡地區產業、經濟,除本府委託做為公益使用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為本府文化局。


三、望安花宅古厝符合「澎湖縣重要聚落建築群望安花宅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通盤檢討」,不妨礙原修復目的、公務使用、環境景觀、公共安全、文化保存,且無違反其他法令限制者,得以下列方式活化利用:
 (一)為文化、教育或其他有助於公益之使用。
 (二)遊客服務、解說展示。
 (三)民宿或商店。
 (四)自住、居住或辦公室使用。
 (五)其他經本府文化局審核同意者。


四、為辦理望安花宅古厝活化利用,本府得組設澎湖縣望安花宅古厝活化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辦理以下工作:
 (一)建議修正本要點。
 (二)審查標租文件、租金計算與底價建議。
 (三)審查契約文件草案及履約績效之評核。
 (四)其他與花宅古厝活化利用相關之事項。
 推動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五、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六、望安花宅古厝提供作為活化利用應以公開標租為原則。
採公開標租辦理,租金參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之規定計算,經推動小組考量區位、內部空間或設施等酌行建議租金底價。
公開標租無人投標時,租金底價得酌予調降。


七、望安花宅古厝提供活化利用時,標租契約期限一次不超過五年。經營管理成效良好,經推動小組審議、本府同意者,得續約一次,續約期限不超過五年。


八、履約保證金為兩個月之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