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提升職場專業知能,保障幼兒受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任職於本縣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之教職員應同時具備下列三要件:
1、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2、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登錄於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教職員,且目前仍持續於原園任職。
3、實際就讀大專院校(含二技)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學分班)。
(二)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三、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之公私立幼兒園在職人員於一百十學年度至一百十一學年度考取並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每學期補助以新臺幣一萬元整為上限,
覈實補助機票及住宿,且每人補助以四學期為上限。
四、申請方式:
(一)每年二月十日至二月二十日及十月十日至十月二十日,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由幼兒園備文(以公文日期為準)或親送等方式,統一提出補助申請,逾期視同
放棄該學期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相關文件:
1、登錄於本系統之任職證明。
2、任職幼兒園為其加保勞保及健保之證明,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不得以勞工保險卡或勞工保險申請表代替之。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前一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5、前一學期機票或住宿票據。
6、帳戶存摺影本,且戶名應與申請補助者相符。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