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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1090629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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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教育部補助澎湖縣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於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以下簡稱班級冷氣),基於能源永續,引導學校
    兼顧舒適及節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培養全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並建立全校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



三、學校開啟冷氣,於學期上課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四、學校應透過能源管理系統管理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源管理系統設定各班級冷氣可使用之時段。(學校無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除外)



五、學校應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每一班配發一張卡片,且應訂定班級冷氣卡之保管方式。(學校無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除外)



六、學校應訂定全校冷氣啟動之順序(如分樓層或分棟等),避免全校同時間啟動冷氣電力,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



七、班級冷氣開啟時,冷氣溫度宜設定在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八、班級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九、學校應引導學生於戶外課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時,應先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十、班級教室於平常上課冷氣使用期間無需開窗,惟於每節下課時,應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並於教室對角各開啟一扇窗(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至於疫情期間
    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使用方式如下:
  (一)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應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二)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情形時,應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不使用冷氣,並應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一、學生於學期上課日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非屬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冷氣使用,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十二、學校於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有本注意事項第三點情形需使用班級冷氣者,學校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使用規定,並落實管理。



十三、教師於課後有冷氣使用需求者,學校得規劃空間,供教師集中備課。



十四、學校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得自行訂定使用及管理規定。



十五、學校每學年應定期檢修班級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濾網及巡檢室外機。不再使用冷氣之時間,妥善包覆冷氣室外機,以延長使用期限。



十六、為落實能源教育及節能作為,本府得奬勵執行成效良好學校。



十七、為鼓勵各校推行節能教育,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支應各校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滾存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學校設施設備之改善。



十八、本注意事項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