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為使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針對收托之收退費有所依循,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收費及基準:
(一)收費項目: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未列舉之項目。
1.應收項目:托育費。
2.得收項目:延時托育費、年終獎金、三節(端午、中秋、春節)禮金/禮品餐食費(副食品)。
(二)收費基準:
1.日間托育以十小時,週一至週五收托為原則。
2.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3.各托育型態之托育費如附表。
三、退費及基準
(一)退費項目:
1.應退項目:托育費。
2.得退項目:餐食費(副食品)。
(二)退費基準: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另退費比例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托育服務契合意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