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為規範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之組成及運作方式,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國民中小學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
校務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四、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宜。
五、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長徵詢全體專任教師討論後決定之。
六、校務會議由代表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扣除教師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學校如有教師會,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二)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為代表總額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三)兼任(代)處室主任之教師及人事、會計為當然代表。
(四)其餘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者,其他人員人數由學校行政會議訂定之;家長會代表人數為全體教職員工五分之一。
七、校務會議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改選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八、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九、校務會議之開會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十、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及教師會亦得提案;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十一、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二、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十三、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告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家長會及教師會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