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總統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零零零零四九二三一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院臺教字第一零六零一九一二四七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一零零零六九七五一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教育部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零九零零一三二二一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一、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參、申請資格
一、澎湖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申請辦理特色招生。
二、澎湖區(以下簡稱本區) 申請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符合主管機關認證者為限;甄選入學者,則不受此限制。
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不限就讀或畢業於本區之國中生。
二、先行參加免試入學管道且已錄取報到之學生,倘未於規定期間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特色招生。
伍、招生名額比率
一、一百十三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以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五;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依教育部公告比率範圍訂定之。
二、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但採甄選入學之體育班、藝術才能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為促成技術型高中(高職)特色發展,貫徹技職再造之國家重大政策,所稱其他經主關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原則以技術型高中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採用甄選入學方式辦理為適用範圍。
陸、組織與任務
一、「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一)組織成員
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籌組,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代表、本府教育處代表、本縣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國民中學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人數。
(二)組織任務
1.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經澎湖縣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2.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分年度目標值、招生比率、推動策略及作業流程等。
3.研議其他有關免試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一)組織成員
包含教育部代表、教育處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專家、測驗專家)、家長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組織代表,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二)組織任務
審查本區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將審查結果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三、「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聯合籌組,成員包含本府教育處代表、辦理特色招生之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與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中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二)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並研議各校特色招生入學名額比率,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四、「澎湖區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一)組織成員
由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
(二)組織任務
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柒、申辦及審核規範
一、申請程序
(一)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或科特色課程,並得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二)申辦學校(含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甄選術科測驗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之課程規劃草案內容如下:
1.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與就學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3.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就學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6.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未來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轉銜與升學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8.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11.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特殊才能班,如申請辦理甄選入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四)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班(科、組)課程內容應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為原則,並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若其班(科、組)課程內容與課程綱要抵觸時,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處。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後,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二、審核程序
(一)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如附件一),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辦理前一年八月底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學校及名額。
(二)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
1.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2.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組)之內外部優劣勢(SWOT)評估。
3.課程規劃草案: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4.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科會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6.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申請辦理特色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位,應僅呈現科別名稱。
8.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10.學校評鑑。
11.預期成果。
12.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三)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公告期限內申復。
三、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一)曾經核准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自核定辦理學年度起,三年內(含核定辦理年度)免提申辦計畫。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並將特色招生未招滿之名額改列為免試入學名額。
(三)新申請或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群、科、組)變更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惟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比率不得超過總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五。
捌、入學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科、組)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擇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考試分發入學:
(一)獲准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依教育部核定之就學區招生,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依據。
(二)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科、組),採聯合命題、聯合辦理招生為原則;單一班(科、組)因考科特殊,無法採用聯合招生方式招收學生,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三)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擇科測驗及規劃計分方式。
(四)測驗題目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得由負責招生學校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二、甄選入學
(一)辦理班別(科、組):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科學班等。
上述經本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之班別(科、組),依核定之就學區辦理招生。
(二)辦理方式:
1.申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校,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甄選入學之班別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門檻。
2.申辦特殊才能班甄選入學學校應依自辦或聯合辦理之表演、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3.申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學校應採聯合命題招生為原則,各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單一班(科、組)者,得辦理獨立招生,其術科命題亦依上述方式辦理,並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玖、追蹤輔導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拾、預期效益
一、建立學校辦學特色,提升高中高職教育品質。
二、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培育多元優秀人才。
三、提供適性教學環境,鼓勵學生追求卓越發展。
拾壹、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