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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32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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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就學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事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內容。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補助、學習輔具及專業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個案所需之學習與生活輔導等事宜。
八、協調各處室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十、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一、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學校解聘者,由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不予遴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主管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邀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皆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府轄屬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