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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33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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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特殊教育班,且就讀於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類別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方案。
二、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方案。

第五條 學校應調查校(園)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及幼兒,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園)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邀請特殊教育學生本人、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

第六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復健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項情形,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成效。

第七條 學校應於每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檢具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轉學生之特殊教育方案,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八條 本府受理前條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內容執行特殊教育方案,並由本府核予經費。
       學校所提報之特殊教育方案若未經本府審查通過,於再次送審通過前,學校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第九條 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規劃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負責辦理及聯繫校(園)內、外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之需要,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持服務。

第十條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實施成效,並依相關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及課程教學等情形,本府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輔導或提供諮詢服務。有缺失者本府應令其期限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應納為下次訪視項目。
       對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之學 校,應予以獎勵,並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