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學校或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未持有本縣鑑輔會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未持有本縣鑑輔會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但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幼兒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提報鑑定。

第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充分參與校(園)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教保服務人員、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五、提供身心障礙幼兒之教保活動課程,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實施準則為之。

第四條 學校得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安排以部分時間採下列方式之一上課: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第五條 學校校長及附設幼兒園主任應協調校(園)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園)外支援網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執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第一項校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編班排課、課程規劃與調整、教材、教具與輔具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動及生活管理。
三、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行輔導、諮商與生涯規畫,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與硬體設施改善,及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第一項幼兒園園內各單位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辦理。
       前四項辦理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校長遴選及幼兒園主任成績考核之重要參據。

第六條 學校之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幼兒園之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特殊教育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應負責身心障礙幼兒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第七條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資訊與諮詢、轉介相關機構及其他支持服務,並辦理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八條 學校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學校教師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特殊教育知能在職進修每學年至少三小時。

第九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前項志工表現優良者,學校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學校教師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