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77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教班。
二、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四、資賦優異分散式資源班。

第四條  各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教班為包班制,設導師二人;其餘特殊教育班級得設導師ㄧ人。

第五條  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國民中學:
(一)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十四節、專任教師十六節。
(二)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十四節、專任教師十六節。
二、國民小學:
(一)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十六節。
(二)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十六節、專任教師十八節。
三、學前特教教師十六節。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有三班 (含以上)之特殊教育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教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學校因員額編制限制或其他因素需由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者,應先報澎湖縣政府核准,且以兼任一種行政職務為限。

第七條  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課節數之基準,比照「澎湖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工作者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及「澎湖縣國民小學主任、組長及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辦理。

第八條  特教教師受聘擔任本縣特教輔導員,每週得減授四節課。
        特教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特教輔導員所減授課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以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方式,由具特殊教育資格之教師優先對等補足,不得減少任教特殊教育班之每週教學總節數。
        同時符合二種(含以上)得減授課節數情形者,僅能就其中擇一實施。

第九條  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特教輔導員所減授課節數後之節數,視為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每週教學節數超過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其經費由學校人事費支應,支領標準比照普通班辦理。

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含巡迴輔導)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