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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13002562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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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查核、評鑑及獎勵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凡設立於本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在本縣設立登記並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業者。

 

三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四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查核、評鑑及獎勵,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必要時本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得分組辦理查核、評鑑,成員五至七人

 

五條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查核、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有第三十三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六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殯葬設施之開發許可、雜項使用執照、建照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殯葬設施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組織管理。

四、服務內容及品質。  

五、消費權益保障。

六、改進及創新措施。

七、其他經本府研議查核、評鑑之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布。

 

七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服務內容及品質。

三、消費權益保障。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其他經本府研議查核、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八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公告之,並通知受查核、評鑑之殯葬設施或殯葬禮儀服務業。

 

九條  

查核、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禮儀服務業,本府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十條  

查核、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依據評鑑小組評列之各項改善項目,於本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查核,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本府得公告之。

 

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