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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選拔表揚績優工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01404370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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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表彰恪盡職責服務熱忱之工友,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高工作績效,特依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技工、駕駛及工友(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工友)。

三、擔任各機關學校工友三年以上,且在前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推薦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操守廉潔,足為表率。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內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四)選拔年度內有曠職情事者。

五、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就前一年內符合表揚條件者審核完成,並檢附有關資料連同建議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一) 報本府核辦。

六、績優工友之審議,由本府人事處彙收表件資料,簽報組成審查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審議績優事實,並依審查評分表評分(格式如附件二),審查結果由縣長核定。

七、每年績優工友以不超過二名為原則,情形特殊,得由審查委員會決議酌增一至二名。獲選工友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禮品(券)並給予公假五日。未獲選之工友,由推薦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合表揚。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且不得折算工資。

八、辦理績優工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