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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51202818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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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辦理本事項。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或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符合領取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三)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五)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補助項目:
(一)符合本作業規定第點第一款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3.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
(二)符合本作業規定第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兒童及少年:
   1.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3.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4.補助三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繳納健保費。
   5.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

四、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健保費補助: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及少年,由本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清查後,逕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辦理,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1.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及少年,經證明需請專人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 護費,依住院天數,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 助新幣一千五百元,符合本作業規定第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新幣一千元,家長可檢附診斷證明書申請。
  2.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符合本作業規定第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兒童及少年,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 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檢據實報實銷。
(四)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五、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點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第點第三款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依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第點第三款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程序:
(一)健保費補助:由本府直接代為繳納至健保局。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監護人、寄養父母、安置機構或兒童及少年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收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保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4.申請看護費用需檢附住院診斷證明書(證明住院天數及須專人看護者)。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弱勢家庭兒童及 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 庭各項補助對象之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如未核列合併申請該項補助,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6.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7.領據正本一份。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費用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人檢具資料向戶籍地之鄉市公 所辦理申請,由鄉市公所初核,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帳號或開立支票支付。

七、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之同項補助,若有溢領之情況,申請人應將款項予以繳回,並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