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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041300726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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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在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之能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定義如下:
  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致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事件。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職業災害、海洋污染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
  緊急事故。
  因霍亂、登革熱、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及其他各類傳染病之發生,引起大量傳染或蔓延,致對人民生命、健康產生嚴重威脅並造成社會恐慌之重大事件。
  其他足以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影響之重大事件。

 

三、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資訊,迅速研析並提供媒體適時發布,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四、各機關內部應指定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處理工作。

 

五、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於危機事件現場,得視需要設置警戒線,必要時,並得協調軍、警、憲、消防等機關協助。
  前項警戒線,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之;其分類如下:
(一)勤務警戒線:屬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之勤務人員出入。
(二)新聞警戒線:屬第二層,應憑權責機關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始得出入。
(三)一般警戒線:屬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進出管制。

 

六、為利媒體了解危機事件處理進度,權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設新聞簡報中心,並統一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一)設立原則:
   1.於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或前進指揮所設立之。
   2.新聞簡報中心應備妥新聞媒體聯繫對象名冊。
   3.新聞簡報中心應設置足夠通信設施,如電力、電話線、傳真機、網點等。
(二)簡報原則:
   1.簡報應由處理危機事件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專人主持,以求發言內容權威及正確。
   2.簡報應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相關數據,並針對危機事件明確說明。
   3.簡報主持人對外界可能質疑事項,應主動加以說明。
   4.簡報時間應固定,或配合日、晚報截稿及午、晚間電視新聞播報時段舉行。
(三)簡報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原因。
   2.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已採取之措施。
   4.預期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處理之因應計畫。
   5.警戒線之設置。

 

七、權責機關得視危機事件性質需要,配合簡報重點,擬訂首長聲明稿,呈送指揮官批示後發布。

 

八、前點首長聲明發布得以召開記者會、座談會、新聞稿、上網、行動通訊軟體、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辦理。

 

九、權責機關應視危機事件性質,提供國際媒體必要之資訊及協助。

 

十、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權責機關應迅速掌握輿情,儘速回應。

 

十一、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酌本作業原則,另行訂定細部規範或執行要點。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