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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2.11 1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92428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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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條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設「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三、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以副縣長、人事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三人(以出缺學校優先遴聘)。
    (四)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或本府主管計三人。
    以上人員之組成,由縣長遴聘之,任期一年。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業務主管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非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得依規酌支出席費。


六、申請人為委員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七、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人員遞補。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八、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九、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一級離島學校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議通過,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二、三級離島一任為三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議通過,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初任校長視缺額優先遴選至二、三級離島學校服務。


十、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一)曾任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經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儲訓合格。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任期屆滿或連任中之現職校長。
 服務於二、三級離島學校之現職校長,遇有校長臨時出缺之特殊情形者,不受前項任期屆滿始得參加校長遴選之限制。


十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


十二、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遴聘之校長,如具教師資格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由本府分發至本縣中、小學擔任教師,並由本府辦理優先介聘,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拒絕;如校長無意回任教師且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者,由本府依當年度財政情形專案優先辦理退休或資遣;倘具公務人員資格,並得依法令轉任行政人員。


十三、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每年以配合任期屆滿之校長或校長出缺之情況,於學年度結束前統一辦理遴選。


十四、遴選作業由本府公布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受理申請,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依序填寫志願,供委員遴選之參考。      如有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或學年中出缺時,由本府遴聘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若無人申請之學校或因情況特殊時,得由本府教育處逕予建議人選,陳請縣長遴聘。


十五、委員會得於一校遴選一至三名校長建議人選,送請縣長遴聘。


十六、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