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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5090085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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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以協助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為目的。


三、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重度智能不足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不足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四、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四項要件者均得申請之。
  (一)設(戶)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二)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案者。
  (三)業於本縣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四)未享有公費或其他教育補助者。



五、代金金額:
  在家自行教育者,每月參仟伍佰元;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陸仟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如差額
  超過代金額度,仍平代金額度補助之)。
  一學年發放一次。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殘障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為依據。



六、申請日期:每年九月十日至十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程序:
  (一)無論在家自行教育者或社會機構就讀者皆需設學籍。在家自行教育者設籍於附近公立國民中小學;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社會福利機構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私立特殊
      教育班之學籍應設於該班所在地國民中(小)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格式如附)、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三)由設籍學校辦理初審工作將申請學生資料逕送教育局辦理審核。
  (四)教育局邀集在家教育巡迴教師、專業人員等相關人員辦理審核。
  (五)獲審核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學籍所在學校製據送教育局核撥。



八、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經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九、中途喪失要點第三點所訂之規定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須繳還。



十、就學狀況異動時(如在家自行教育者轉社會福利機構就讀,不適應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教班轉在家育或轉學至他縣市等),致教育代金金額有所變更時,應由各校初審後專案報
    教育局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



十一、學生持本在家教育補助費就讀或就養於公私立教養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時,該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督導,並應隨時向本縣鑑輔會提供有關該生就學或就養近況及各項資料。



十二、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除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條件外,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委員會鑑定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資格送教育局核定。



十三、本要點呈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