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審核澎湖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與提供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鄉土文史、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
    等相關議題之課程。凡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均應配合本府開設此類課程。



五、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



六、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每年至少辦理二期課程。
 (七)一學分課程上課時數十八小時,二學分課程上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此類推。
 (八)每門課程以不少於十二週為原則。



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十五日前報本府核定。
   (二)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
       收費規定、預期效益等)等關資料函報本府。



八、本府辦理課程審核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議。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