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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6: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3080222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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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學校午餐副食品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



二、除調味品、食油、雜貨等由校方訪價依規定採購外,餘副食品採購規定如下: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副食品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但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情形
       之一者或第十六款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副食品採購,如以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應公開招標或以選擇性招標辦理,並擇採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則予以決標,惟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四、午餐副食品採購金額由各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認定辦理。



五、午餐副食品採購得由各校視需要分為蔬菜類、水果類、雞鴨肉類、肉品類、魚鮮類、雞蛋類、雜貨類、加工食品類、麵食(粉)類等類辦理。



六、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學校採購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有中文及通用 符號之顯著標示,其註明事項如下: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外進口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需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八、果蔬類等農產品,需注意其農藥殘毒量,以免發生農藥中毒等不幸意外事件。



九、家禽及海鮮類等副食品,需注意其鮮度,以確保學童健康。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