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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澎府建管字第65674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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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定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各項活動場所,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演藝集會場所、攤販集中場或類似場所。


三、申請人應於展演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府建設局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及相關技師安全證明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六個月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於道路用地申請辦理各項
        活動者應依「澎湖縣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市區道路管理要點」先取得使用道路許可證明)。
  (五)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圖說。


四、申請使用期間在五日以內之短期性活動場所(不受構造、規模之限制)或無頂蓋之臨時舞台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之臨時攤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即可搭建。但應將核准圖說副知建設局列管,免再依第三點辦理申請核准程序。


五、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消防局及警察局交通隊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但第四點案件,不受此限。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建設局會同
    消防局勘驗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電)。


七、各項活動使用期滿後應於三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應以違章建築論處。


八、臨時建築物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依本作業程序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用期限)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
    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