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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1402611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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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縣政發展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市)公所及鄉(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之現職人員。
(二)本府所屬各學校職員。
前項學校職員,不包括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至未辦理考績(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資)停薪。
2.因公傷病假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依現有職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為擴大表揚並確實激勵基層人員,除依第一項規定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外,得審酌其他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彈性增列績優公務人員,其彈性增列名額計算,以提報審查委員會人數為總評比人數,並須符合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規範之名額限制。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依每年所定期限,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本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服務機關得隨時填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審議。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府秘書長及外聘委員三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由本府秘書長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縣長核定。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縣長頒給獎狀(或獎座)及新臺幣二萬元,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金額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獲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遴薦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本府並繳還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再由本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十一、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