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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澎博字第10537002322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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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民眾,提供各界辦理社會教育活動,暨有效管理及使用本館多媒體簡報室與研習教室,依據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學校、機關、團體或公司均可提出申請。
(二)活動內容應符合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宗旨。


三、申請方式:
(一)場地名稱、使用時間、收費標準、設備內容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時間:於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
(三)受理地點: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三百二十七號,澎湖生活博物館。
(四)諮詢專線:零六-九二一零四零五。
(五)申請流程:於活動兩週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洽詢預約。
    2.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含活動主題、活動內容要項、活動流程表、工作人員名冊、主管機關核准證件等),以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
      身分證影本。
    3.如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同一場地,以先提出申請書,經本館核准且完成費用繳交者優先使用。
    4.經本館核准後,於活動七日前繳交保證金,三日前繳交使用費,逾期以棄權論,且保證金不予退還。
     (1)繳款方式:
         ①現金-親至本館繳納。
         ②票據-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③匯款-銀行名稱:台灣銀行澎湖分行
           戶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銀行帳號:零二四零三八零零二八二二
    (2)保證金:以應繳使用費之三分之一計算,於活動結束後,經本館確定無損毀各項建物、設施、展品時,無息退還。


四、活動變更或取消
(一)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因故需要變更活動內容或時間者,應於原活動三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准為之,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期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故必須取消活動時,應於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活動重要人士死亡或重病等)至無法如期
      使用場地時,其繳金除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費。
(四)本館如因法令禁止或臨時特殊情況必須終止場地使用,
      1.活動開始前-應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活動,並無息退還所有繳金。
      2.活動辦理中-應通知申請人立即暫停活動,並按已使用時數計算繳金餘額,並退還之。


五、注意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本要點第六點之情形。
(二)場地佈置:
    1.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幟)、安裝設施等必要者,經本館核准後,於指定地點為之。
    2.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需經本館審查後,由使用人自費印製。
    3.不可變動本館原有設施,不得以漿糊、膠紙、圖釘、鐵釘等物用於場地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上,佈置場地所用材料需無破壞性,且能完整復原場地為原則。
    4.佈置期間之相關設備、物品之保管及人員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5.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使用非本館提供之電子儀器等其他設備。
(三)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其他保險,如因申請人之過失而造成任何意外,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活動關係人於場地佈置及使用期間應一律配戴由本館核可之識別證。
(五)場地佈置及活動期間之人員識別、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等,使用人應自行負責,派員至現場維護,本館駐守現場管理人員僅提供必要時之協助。
(六)欲從事現場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應妥善保管使用各項設施,如本館無相關設施,經本同意後自行準備;上述行為如有侵害
      他人之權益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需遵守本館入館須知,違反者經本館人員勸阻無效,取消一年內申請使用場地之權利。
(八)為保障一般遊客參觀權利及安全顧慮,場地使用人不得進入展場,並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產生衝突。
(九)本館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若有違反本規定、影響遊客安全或破壞館區設備之情勢,現場管理人員得立即制止活動進行。
(十)本館於活動進行時,得於現場攝、錄影存檔並收錄於本館活動刊物。
(十一)凡與本局各單位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由本館層轉核可後,免費使用場地。但贊助商或合作商之商品、廣告、文宣及旗幟,需在本館核定地點範圍內
        擺置。
(十二)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本館管理作業。
(十三)場地使用後需於當日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且不影響下一次之使用,經本館派員檢查確定場地依規定且未生損壞。
(十四)活動結束後,相關設施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移除,視同廢棄,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置,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衍生之傷害,均應由使用人擔負
        全責。
(十五)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如需發售票券應依規定納稅並蓋驗稅單。
(十六)申請人辦理活動所衍生之行政裁罰或其他法律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


六、違規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應立即取消使用資格,並沒收所有繳金。
(一)將場地作與申請登記項目所載不符之用途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違背政府法令或政策。
(三)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四)有損害本館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
(五)未經本館核准擅自為營利性商業行為之活動。
(六)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七)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活動。


七、損害賠償
(一)申請者對於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向
      申請人追償之。
(二)於七日內繳賠償金,逾期未繳終身取消申請場地使用資格。
(三)申請人提出場地申請時,均視為同意前二項規定。


八、其他
(一)公益性質活動或合辦案件,經本館審查核可,得酌以免收。
(二)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本館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取消其三年內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三)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無故取消檔期,本館將予以註記,嗣後申請場地使用將加以斟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