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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員額審查及進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140357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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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約聘僱人力合理運用,精實員額配置及為利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聘僱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之人為適用對象。

三、本府及各機關聘(僱)用約聘(僱)人員類別區分如下:
(一) 第一類:各機關為應執行專門性、技術性、臨時性等業務需要聘僱用,每年度填具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報府,經本府核定後編列年度預算,聘僱用人員。
(二) 第二類:現職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約聘(僱)人員辦理,聘僱用期間至現職人員留職停薪期滿回職復薪為止。
(三) 第三類: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六點,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或現職人員有第五點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情形,所遺業務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四、約聘(僱)人員之年度進用計畫(以下簡稱約聘(僱)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一) 第一類聘(僱)用約聘(僱)員額,控管原則如下:
1 、約聘(僱)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經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人事處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縣長核定後,始得依程序編列預算新增或調整變更原審議有案之計畫,審核小組得採書面審議方式辦理。
2 、各機關以本府縣籌、各類基金及中央經費補助等預算編列之約聘僱員額已逾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者,逐年遞減,並以遇缺不補方式嚴格控管,除有重大特殊業務考量,不得再行增加聘用或約僱預算員額。惟經權責機關同意,從寬不受現行聘僱用員額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各機關於年度中增置正式員額時,應同時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4 、約聘(僱)人員應以人事費或用人費等經費支應者為限,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不適用約聘(僱)用人制度,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前,以前開管理費或經費進用約聘(僱)用人制度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且不得改以其他經費繼續進用。
5 、經費來源由本府預算以外經費補助支應聘(僱)者,俟用人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始得以聘(僱)用,若於補助款未核撥、不足或停用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僱),不得自行編列經費予以續聘僱或改列他項經費續聘(僱)。
(二) 第一類以外之聘(僱)用約聘(僱)員額,不計入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約聘(僱)預算員額範圍內,不受控管原則之限制。惟相關經費不敷支應或約約聘(僱))原因消失,應無條件終止約聘(僱)計畫。
(三) 約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二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四) 約聘(僱)人員之報酬等階(別),應視工作之職責程度職責程度及應具知能條件,依據二標準表認定支給報酬之初聘(僱)等階(別)及最高等階(別),於「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本)」明定之。
(五) 本府進用約聘(僱)人員,不採計職前年資,其薪點應依該職缺初聘(僱)等階(級)薪點支給報酬。但原在本府薪點應依該職缺初聘(僱)等階(級)薪點支給報酬。但原在本府及所屬機及所屬機關關學校學校進用有案轉聘(僱)且年資銜接者進用有案轉聘(僱)且年資銜接者,得在聘(僱)等階(級)範圍內專案核准適當等階(級)薪點進用。
(六) 各機關約聘(僱)計畫之月酬標準需超過原核定最高報酬等階(級)者,應具正當合理事由,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始得辦理,惟應考量工作報酬整體衡平,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之情事。

五、經本府核定年度聘、僱用計畫列管有案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約聘、約僱人員,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甄選,逕行遴用,惟仍需陳縣長核准:
(一) 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聘僱用程序者。
(二) 已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
(三) 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單位單位)已訂定進用之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縣長核准自行辦理聘僱用者。
(四) 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者。
(五)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身分屬性相同人員間之改聘僱(約聘與約聘人員、約僱與約僱人員職務調整之改聘僱。

六、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具有甄選資格者,得參加甄選。但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七、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其進用程序如下:
(一) 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及主計等相關單位,敘明工作內容、僱用期間、報酬薪點、經費來源,僱用條件,並檢附年度約聘(僱)計畫,經縣長同意,約聘(僱))計畫如附件七至八,第一類人員之約聘(僱)計畫,應循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二) 由用人單位於於機關網機關網站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三日以上,其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 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三至五人甄選小組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以筆試、面試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三至五人甄選小組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以筆試、面試或兩試併行之方式甄選人員,並依程序報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選聘僱用之;如聘僱用二人以上時,就聘僱用人數之二倍中圈選聘僱用之。
(四) 公開甄選約聘僱人員通報表、報名表、報名委託書、面試評分表、面試評分總表及報名切結書,如附件一至六。
(五) 經獲錄取人員,由本府用人單位將簽陳影本移至本府人事處核發僱用通知書,再由用人單位通知新聘(僱)人員至本府人事處報到。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約聘僱人員之流程如下:
(一) 本府各單位:
進用約聘僱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二) 本府所屬機關:
1、一級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2、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
須函報一級機關簽辦,一級機關循第一目規定辦理。
3、本府直屬二級機關:(含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含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須函報本府主管單位簽辦,本府主管單位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 本府所屬學校:須函報本府,由本府教育處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八、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除正取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候用資格。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七七點第二款公告內載明。

九、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受聘、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聘(僱)用契約書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另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