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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4090346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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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澎湖縣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
    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學校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局處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局處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處及其所屬學校執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