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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1304707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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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大政策與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業務法案研議,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協助處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重大法案研議。
  (三)就本府重大採購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四)影響本府不實言論或報導之協助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三、法律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之律師,未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二)現擔任各大專院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系教師一年以上,對地方自治、政府採購、民、刑事及公共行政學等學術領域,學有專精能對政府
  重大法案研議及決策提出適當意見。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高階公務人員之退休人員,任職期間無不良紀錄。

 

四、本府法律顧問置若干名,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推薦,並經縣長核定後聘之或由縣長逕行遴聘之。
    前項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對本府研議案件,洩漏於第三人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或利益。
(四)擔任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有損本府聲譽。

 

六、本府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旅費用及出席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