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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0120830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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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輔導、監督及建立托育服務運作管理機制之相關業務,特設置「澎湖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托育服務(含居家式托育、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標準、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居家式托育、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服務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居家式托育、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本縣居家式托育、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二)本縣轄內居家式托育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縣轄內機構式托育人員代表一至二人。
(四)本縣轄內勞工、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家長代表一至二人。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科長以上層級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社會處現職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