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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政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051302216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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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縣政建言,建立產官學合作關係,提昇整體治理能量,特設置澎湖縣政府政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縣政治理專業諮詢與建言。
(二)建立產官學溝通、協調與合作之平台。
(三)推動其他縣政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之大學校長。
(二)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之醫(學)院院長。
(三)縣政推動相關之專家、學者。
(四)企業或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出席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或以本府名義對外發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