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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清潔機構清潔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113600022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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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規範澎湖縣各級清潔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清潔機構) 清潔人員管理事項,俾供各級清潔機構訂定清潔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人員,係指本縣各級清潔機構編制內駕駛、技工及隊員。



三、各級清潔機構新僱之清潔人員採公開甄選,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清潔人員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各級清潔機構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清潔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級清潔機構新僱清潔人員時,應向其查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並收繳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五、各級清潔機構應規定清潔人員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六、各級清潔機構應規定清潔人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七、各級清潔機構應規定清潔人員服勤時間。但如認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清潔人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八、清潔人員離職時,各級清潔機構應請其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九、清潔人員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清潔人員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構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清潔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十、清潔人員請假,各級清潔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一、清潔人員休假年資之計算,各級清潔機構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各級清潔機構之服務年資為準。



十二、清潔人員延長病假期間,各級清潔機構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十三、清潔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清潔機構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十四、各級清潔機構於例假或休假日及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另延長工時工資及休息日、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與三十九條辦理。



十五、各級清潔機構應按行政院規定支給清潔人員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十六、清潔人員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各級清潔機構應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十七、各級清潔機構應規定清潔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十八、各級清潔機構辦理清潔人員年終考核獎懲應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十九、各級清潔機構辦理清潔人員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清潔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各級清潔機構自行訂定。



二十、各級清潔機構應規定清潔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三) 服務十年以上或年滿六十歲。



二十一、清潔人員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級清潔機構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身體失能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級清潔機構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二十二、各級清潔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清潔人員一次退休金,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清潔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各級清潔機構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清潔人員退休金。


二十三、清潔人員退休年資之計算,各級清潔機構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各機關編制內、工級人員或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三)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清潔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清潔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各級清潔機構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撫卹金。



二十五、清潔人員因公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各級清潔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前項因公死亡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六、清潔人員死亡,各級清潔機構得發給殮葬補助費,其無遺族者,得由本清潔機構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各級清潔機構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各轄區實際特性,訂定清潔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並於訂定後報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