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八條及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所定收費審核事項,特設澎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其收費調整之審議及備查事項。
(二)教保服務機構收費研究、諮詢及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事項。
(四)有關系統收費誤植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一人。
(三)教保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一人。
(五)幼兒家長代表二人。
(六)會計師代表一人。
前項第四款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
四、本小組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前項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每年三至五月依申請狀況召開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及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六、審議對象:
(一)已依法立案完成之教保服務機構,並已符合教保服務機構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
(二)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七、審議期程:
(一)符合第二點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每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本府教育處初步審議申請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三)資料符合規定或補正完竣者,由教育處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本小組始依審議原則審議其內容。
八、應附資料:
(一)新設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收費訂定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一份:
1.申請資料檢核表。
2.設班規定。
3.教保服務機構經營收支分析表。
4.教職員工編制表。
5.教職員工薪資轉帳證明。
6.收費情形設定表。
7.交通費、課後延托費收支分析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收費調整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一份:
1.申請資料檢核表。
2.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3.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書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
4.申請前一年度之教保服務機構經營收支分析表。
5.申請調整項目之佐證資料。
6.申請最近一年度向國稅局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三)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系統收費誤植需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資料檢核表。
2.收費情形設定表。
3.系統收費誤植家長通知書或召開系統收費誤植說明會之相關紀錄。
4.申請系統收費誤植項目之原始憑證。
(四)新設立公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收費訂定需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一份:
1.申請資料檢核表。
2.收費情形設定表。
九、審議原則:
(一)教保服務機構系統收費誤植事項:
1.因誤植等因素,致系統登載數額與其實際收費總額不一,非擅自調高收費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報本小組審議。
2.系統收費誤植審核通過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通過之次學年起二學年度內僅得因調高教職員薪資或增置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調整學、雜費收費數額。二學年度後使得申請
其他收費項目之調整。
3.收費總額不含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及其他項目之數額。
(二)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事項:
1.為建構合理之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人事經費,應占該教保服務機構(含分班)實際總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含調整後達百分之四十者)
2.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調整人事費須先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規定人員配置及師生比例之基本要件,始得提出申請。
3.調整項目:
(1)雜費:為提升教保服務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其調整之數額至少百分之五十應用於提升渠等人員薪資(薪資福利條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 ,且教職員工人事
經費,應占當年度全教保服務機構(含分班)實際總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
(2)代辦費:收費低於公幼者,得比照公幼收費,惟仍全面檢討代辦費總支出之合理性。代辦費採收支對列方式支應,且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
幅度。
(3)交通費:收費低於本縣各教保服務機構交通費收費平均數者,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
(4)課後延托費:
1.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原則上比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加班費×教保服務人員數×服務總時數×日數
÷參加幼生數÷0.7)。但與本府簽訂準公共化教保服務契約者,家長若採全月參加,每日收費以1小時為限,且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750元;家長若採單日
參加,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50元,並得採半小時計費。
2.前項簽訂準公共化教保服務契約者,若於簽約前未收取費用,訂定契約後,亦不可向家長收取費用,除非再額外增加課後照顧時數。
十、新設立及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上學期十月十五日、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取得設立許可(復業許可),始得申請為符合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
十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雜費、材料費及活動費等費用調整,應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送經負責人核定後,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向教育處提出修正,無須經過本小組審議。
前項會議應邀請家長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幼兒家長代表出席。
第一項費用應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其數額不得逾澎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所定之收費基準表。
第一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教保服務機構資訊網路公開。
十二、經本小組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由本府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收費,並應俟取得備查公文後,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經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數額、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至遲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為統一作業,通過收費調整之教保服務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第二次申請。
十三、經本小組審議同意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且調高全學期收費額度者,應接受本府教育處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結果不符合申請內容者,以不符合補助要件之教保服務機構論,本府教育處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及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收費調整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應辦事項:
(一)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審議結果報送新學年之收費規定及家長繳費收據樣章至本府備查。
(二)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教職員名錄、員額及薪資調整對照表、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
(三)前項之文件,薪資未依審議通過之調幅調整薪資者,於次學年度起,其收費數額應調整回申請前之收費數額。
十五、新設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應辦事項:
(一)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立案後二個月內檢送教職員名錄、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另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調查(上、下半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書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六、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處國民教育科派員兼之。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九、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二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小組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