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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住宅部門設備汰換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80847806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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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促進所轄住宅部門節電,辦理汰換老舊空調、電冰箱補助作業,以達到推廣節能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必要時得請其它單位依權責辦理。

三、 申請補助時間:自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止,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四、本要點用詞及所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一)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 (不含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表燈非營業用電) 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依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
       或2級之產品。
  (三)「電冰箱」:指依經濟部公告之「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之產品。

五、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本縣轄內住宅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
  (二)本縣轄內住宅汰換既有電冰箱者。

六、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一)購買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產品每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台補助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最高不逾汰換費用二分之一)。
  (二)購買電冰箱產品每公升補助十元,每台補助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最高不逾汰換費用二分之一)。

七、 申請應備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汰舊換新節能設備完成後填具申請表向本府申請。
  (二) 受補助設備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
       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三) 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其上應載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補助新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其上應載明廠牌及型號,經受理單位蓋章影印後歸還。
  (六) 產品所附之第一、二級節能標章。
  (七) 檢附施工前、完工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相片需有產品製造號碼,並與保證書(卡)一致。
  (八) 汰換之舊機回收證明:依據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制度辦理,檢附廢四機回收聯單(需已經處理業者核章及處理業者切結廢四機已進場之文件)。
  (九) 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購買且換裝完成之申請案,如無法提出舊機照片及回收聯單者,則請申請者出具切結書辦理補助事宜。

八、補助審核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將以電話通知申請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屆期未補正
      者將駁回申請。
  (二)抽驗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府得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三)補助款撥付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汰換掉的舊機不是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
  (十一)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二)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三)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四)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五)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六)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十、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十二、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