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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80843498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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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及安全,提供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管道,以執行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以下簡稱條例)及直轄市縣(市)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有關公 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之調處,以無準則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之調處應以書面向澎湖縣政府提出,並應按對造及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前項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應填明調處事由、爭議事件概要及檢附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文件。

四、 調處時申請人應親自出席候詢或陳述意見,並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家 屬或第三人代理之。委任時應附具委任書及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出席。

五、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調處委員會之同意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其陳述。

六、 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之調處視情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公寓大廈建物所有權登記資料(區分所有權人)。
(二) 戶籍資料或租賃契約(住戶)。
(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報備證明。
(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推舉書。
(五) 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2/5 標示圖。
(七) 房屋買賣契約。
(八)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七、 委員會受理調解爭議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八、 申請調處之案件,由縣政府收件審查並視案件數量彙整後,於召開委員會 7 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出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及通知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備詢。

九、 對造人接到通知後,對爭議案件如有書面答辯書或補充意見者,應於會前將答辯或補充意見送達縣政府。

十、 經排定調處之日期如有變動,應另行通知調處日期。

十一、調處爭議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對造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 辯書或拒不接受通知者,調處委員仍應就申請人陳述理由 及已知之一切資料,依據法令及事實斟酌作成決議。

十二、調處爭議如因案情複雜須先派員調查或當事人陳述欠明者,經辦人員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應於調處前七日內派員實地勘查。

十三、所有爭議事件,經辦人員應於調處前,簽註有關法令及處理意見一併附案提會調處。

十四、調處依下列程序以會議方式進行:
(一) 申請人陳述申請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對照人陳述事實及理由。
(三) 詢問關係人或證人。
(四) 委員根據訊問結果並參酌法令及實情議定調處方法。
(五) 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處。
(六) 調處完畢做成紀錄,並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 3/5 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

十五、調處爭議委員如意見不能一致時,得採表決方式決定。

十六、調處委員會作成之調處決議,應於調處後十日內將調處決議送達當事人。

十七、調處作業程序如附表流程圖及流程說明。

十八、作業單位應將調處案件按年統計列表,以為相關考核之依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