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4: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日間照顧服務單位交通接送車輛申請撥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120359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由內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核定補助,本縣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業務車輛申請、撥用及管理之需要,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衛部顧字第壹百零壹九六零四六八號函附「交通車輛歸屬交通接送服務業務聯繫會」會議決議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三、自簽約日起至乙方及其執行單位之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終止日止。
 

四、本要點所稱撥用單位,係指與本府特約辦理日間照顧服務之單位。
 

五、本要點處理原則:
(一)一百零六年度以前衛生福利部補助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購買交通車輛歸屬本府並造冊列管;服務單位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將交通車輛交由本府移轉其他日照中心專案使用,另如交通車使用屆滿購買年限者,則得移轉所有權予民間單位。
(二)一百零七年度補助交通車歸屬本府並造冊列管,且自車輛購買起,持續辦理提供服務達五年以上,本府得無償移轉車輛所有權予該機構;未達五年者,則按未服務月份比例繳回獎助經費後,始得移轉所有權。
(三) 壹百零八年度以後補助交通車歸屬民間單位,但由本府造冊列管,且民間單位應定期回報車輛情形;如交通車使用未達十年即停業或歇業者,則移轉其所有權予本府,由本府分配至其他日照中心專案使用。

六、每一撥用單位以申請一輛交通車為限。但經中央核定或本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府取得第五點各款服務車時,除捐贈者依書面指定供特定撥用單位使用外,得視業務性質公告或通知本府相關撥用單位,由撥用單位依辦理本縣日間照顧服務業務需求,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使用。

前項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並簽立服務交通車輛撥用契約後,始得交付撥用單位。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