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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2330542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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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七條及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工作,應設置澎湖縣政府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 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諮詢事項。
(二) 精神疾病防治。
(三) 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
(四) 病人就醫權益保障申訴案件。
(五) 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
(六) 整合本府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自殺防治業務。
(七) 推動其他有關精 神衛生、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事項。
(八) 推動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促進教育。
(九) 病人及家庭支持服務之推動。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執行秘書,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局處代表聘(派)兼之。其任期二年,期滿並得續聘。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現任委員因調職、異動或其他等因素而任期未滿時,得由繼任者續任之。

四、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人,由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 本會設置綜合規劃組、教育宣導組、個案服務組、預防保護組及緊急救護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整合政府組織共同推動與執行各組職掌業務;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指定或遴派之(如附件)。

六、 本會原則每年召開委員會二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任為主席,若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則由委員互推一為主席,委員若不克前往,該局處派員為列席者。

七、 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旅費。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