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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90843352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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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特設澎湖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警察局一人。
  (二)本府工務處 一 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建設處城鄉發展科一人。
  (五)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一人。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會議 成案即召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員,不在此限。

七、本會委員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應迴避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八、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

九、本會置組長一人及幹事三人辦理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