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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23305083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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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設澎湖縣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事項。
(二)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事項。
(三)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衛生局局長。
(二) 教育處處長。
(三) 社會處處長。
(四) 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 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 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 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
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派(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二人,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席費等費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