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利用地廢止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39311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利用地廢止使用之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水利用地廢止使用審查主辦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三條
非位於區域排水路且已無水路之水利用地,申請人應依據下列規定申請廢止使用:
  一、屬公有地者,應先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再由土地管理機關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屬私有地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水利用地廢止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申請地號土地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
  三、現況圖(含申請範圍鄰近排水系統、道路名稱、鄰近土地使用現況及現況照片,並套繪於地籍圖)。
  四、應辦理鑑界,並檢附鑑界成果圖。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第五條
本府接獲申請後辦理會勘作業,邀集本府財政處、工務處、土地所在地鄉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會勘,申請人應於會勘時於現地指界,俟完成會勘後函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該水路鄰近區域之水文、水理分析檢討報告書供審,本府得成立「澎湖縣廢止水路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審查小組成員如下:
   一、水利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所在地公所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推薦民意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五、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會議,申請人、廢止水路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廢止水路兩側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列席說明。


第七條
水文、水理分析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簽證,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現況調查。
  二、鄰近排水系統概況。
  三、水文、水理分析。
  四、結論與建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