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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露營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101101071號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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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露營場地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善盡管理責任,並確保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露營者:於露營場地進行露營活動之人員。
(二)露營:在戶外,以帳蓬、露營車或臨時搭建之遮蔽物過住宿生活。
(三)露營場地:指經整理建設,並設有管理人員,提供露營者基本生活、衛生、運輸、休憩、教育、緊急及管理等機能性設施並收取費用之固定範圍土地內,包含所有管理設施、共同服務設施、營位分區、營區道路、綠地、休閒遊戲區等。
 (四) 露營車:於露營場地應用汽車或拖車作為輔助工具所進行之露營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露營場地,其土地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及休閒農場,土地管理權為該區域特定管理機關者,由該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規定。
    位於前項土地管理權範圍以外之本縣土地,管理機關為本府。

四、露營場地之經營,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五、露營場地應設置營地使用須知於適當處所,營地使用須知字體大小應合宜,足以清楚辨識。
    營地使用須知應記載營位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營地服務站緊急聯絡電話、緊急事故處理流程、逃生路線圖、垃圾收集、音量管制等與露營者有關之事項。

六、露營場地應配置滅火器二具以上及簡易滅火設施,利於滅火。滅火器之設置,應自露營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明顯處所。

七、露營場地須配備急救設備、訂定緊急救護計畫。管理人員應參與急救訓練,並與當地警察、消防單位及醫療院所建立聯絡電話。如遇露營者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協助就醫。

八、露營場地內應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露營場地供電應採防漏電配置,電源插座電壓應標示清楚。
    露營場地周圍高度落差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應設置堅固之欄杆、纜繩或其他防護設施,以防止露營者不慎跌落。
    露營場地內應於危險處(含水域邊緣)前設置警告告示,提醒露營者禁止進入危險區域活動。

九、業者應經常維護露營場地環境清潔與衛生,做好垃圾分類,垃圾桶必須加蓋並經常清理。
    露營場地飲水機所提供之飲用水其水質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露營場地內建築物區域,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及處理能量,並向使用者宣導不得有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十、露營場地須配置基本衛生設備,包含廁所與淋浴設施,設備須男女分開且分別標示,淋浴設施須提供冷熱水,廁所應設置化糞池或糞尿處理設施妥善處理。

十一、露營場地內應建立足以供露營車輛順暢通行之主要進出動線,並維持暢通,以利疏散之用。若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應預先疏散遊客,並立即休園,以維護安全。

十二、露營場地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十三、露營場地業者應每日登記露營者資料(含聯絡電話)登記資料保存期間為六個月,並送該管警察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檢查。露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露營場地業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露營場地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十四、露營場地業者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提供露營消費者相關消費資訊,內容須載明收費手續、定金收取方式或解約時定金退款方式。

十五、各主管機關(單位)對露營場地之管理,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露營場地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建築法、消防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罰,本府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置。

十六、公辦之露營場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七、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