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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1010044561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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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眾各項新建、增建、改建及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申請排水設備案件,特依本府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應依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辦理。

三、建築物內用戶排水設備應由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專業技師簽證。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委託建築師簽證。

四、申請直接納管,應於建築物取得建造執照後至開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管理單位核准,排水設備完工後,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辦理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合格。
   (一)設計審查階段:
      1.設備設置申請書一式三份(附表一)。
      2.建築師、專業技師自行檢查表一式三份(附表二)。
      3.污水下水道用戶設備檢查表一式三份(附表三)。
      4.設計圖說一式二份(以一百分之一至五百分之一比例尺繪製),包含位置圖(基地請用色筆框選)、圖例、樣圖(自設陰井、連接井、匯流井等,事業用戶宜加設採樣井)、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排水配置)、基地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圖。
      5.上開申請文件電子檔一份。
    (二)變更設計階段:
      1.檢附變更之前款各目資料。
      2.原用戶排水設備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3.上開申請文件電子檔。
    (三)竣工查驗階段:
      1.竣工查驗申請書一式三份(附表四)。
      2.竣工查驗自主檢查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3.污水下水道用竣工查驗檢查表一式三份(附表三)。
      4.竣工查驗資料卡一式三份(附表六)。
      5.應依第三目規定檢附相關照片一式三份(附表七)
      6.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檢附營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同時檢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工作證影本各二份。
      7.竣工圖二份(依現場實際竣工狀況以一百分之一至五百分之一比例尺繪製),包含位置圖(基地請用色筆框選)、圖例、樣圖(自設陰井、人孔、匯流井等,事業用戶宜加設
        採樣井)、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排水配置)。
      8.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或變更設計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9.上開申請文件電子檔一份。
     10.除原核准圖說外,餘均須加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承包商之大章及騎縫章。
     11.竣工查驗時,管理單位原則採書面審查辦理,必要時得以現地抽查的方式辦理。

五、位於污水下水道公告特定地區,預留用戶接管者,除需依第四點辦理外,須增加切換裝置、污水處理設施、用戶預埋管線、預備接入之陰井(人孔)位置配置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最近污水人孔編號及位置,若無則免標示。

六、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於施作及更新前,應依下列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但情形特殊,經管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共污水下水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分之管線為單側排水者至少為七十五公分,最小深度為一百五十公分;雙側排水者最小寬度至少為一百五十公分,最小深度為一百五十
    公分。

七、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應填具申請表(附表八)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設置:
   (一)工程設施計畫書:
     1.計畫概要書。
     2.質量平衡計算書。
     3.水理計算書。
     4.處理廠功能計算書。
     5.處理廠位置及配置。
   (二)現況位置圖。
   (三)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四)地下室各樓層及屋頂平面圖。
   (五)處理廠設備詳圖。
   (六)其他經管理單位制定之表單。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專業技師簽署。
   專用污水下水道完工後,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經管理單位竣工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八、污水下水道已到達地區之建築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經確認因部分地形限制無法設計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九、糞管與雜排水管應單獨(不混接)接入陰井(配管箱),且接入陰井(配管箱)時,糞管在下方、雜排水管在上方。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