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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財行字第111070074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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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澎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地政事務所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事務單位會同人事、主﹙會﹚計單位辦理;退職、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五﹑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左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領有內政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結訓證書者,應優先遴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
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地政事務所主任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六﹑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並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者,得以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七﹑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於年終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八﹑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缮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缮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暨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九﹑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

十﹑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地政事務所視節輕重,自行核定。

十一﹑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府備查。

十二﹑地政事務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內政部辦理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該所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考核之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