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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號111091856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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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以下簡稱巡迴輔導班)順利有效運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之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巡迴輔導班之服務類別:
(一)到校巡迴輔導:到校巡迴輔導之設置係因應本縣小型學校現況,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極少且出現率不穩定之特性,規劃跨校組成特殊教育輔導區(以下簡稱輔導區)以提供本縣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
(二)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經本縣鑑輔會安置為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

四、巡迴輔導班之服務內容:
(一)到校巡迴輔導:以對學生直接教學或提供普通班教師與校內行政人員諮詢與支持為主。
(二)在家教育巡迴輔導:以對學生直接教學,並提供家長諮詢與支持。

五、巡迴輔導班之設置以跨校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輔導區為基準,輔導區內學生數與教師編制原則如下:
(一)輔導區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一至五人,得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達十二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二名;學生人數達十九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三名。
(二)輔導區之劃分,由教育主管機關視新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出現人數及實際需求狀況,於每學年度彈性調整之。
(三)學生數在此定值區間內,由教育主管機關視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狀況,統籌規劃師資員額調配,介入該輔導區提供服務。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學生學籍若屬於巡迴輔導區之學校,納入巡迴輔導區教師之服務量;學生學籍若屬於設有分散式資源班學校,則納入該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師服務量。

六、巡迴輔導班教師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特質、學習能力及特殊需求,安排適性課程。課程內容包含調整普通班課程和特殊教育需求領域課程,排課方式如下:
(一)完全抽離式:學生接受巡迴輔導課程的時間,與學生原班級的部定課程該領域(科目)與上課時間相同,以語文和數學等基本能力課程為主,並不得影響學生其他領域(科目)的學習。
(二)外加式:利用學生彈性學習課程、早自習、第八節課、課後輔導時段、國小低年級下午不排課時段等,惟學習時間仍需符合各教育階段每節上課分鐘數。
(三)混合式:採完全抽離式及外加式上課時間安排。
身心障礙學生原班級人數若僅為一人,則不可採用完全抽離式課程,由原班級教師依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進行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教師則應提供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諮詢與協助。

七、巡迴輔導班課程與教學實施原則:
(一)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 實施規範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
(二)特殊教育課程內容依據普通教育課程進行調整,以語文和數學為原則,學習內容調整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等;並依學生的個別需求,善用各種能引發學生學習潛能之教學方法與學習策略。
(三)經專業評估後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殊教育需求領域課程,包含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等。
(四)巡迴輔導班之教學以小組教學為原則,以利學生的學習成效。
(五)巡迴輔導班教師應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二)外加式:利用學生彈性學習課程、早自習、第八節課、課後輔導時段、國小低年級下午不排課時段等,惟學習時間仍需符合各教育階段每節上課分鐘數。

八、巡迴輔導班宜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與優勢能力,學校與教師應提供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包括評量內容、評量方式、評量時間、評量地點及成績計算標準等,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及學習行為納入評量的範圍:
(一)評量調整包括變更考卷題型、口語作答、電腦作答、試題報讀服務、代填答案卷、提供獨立考試空間、延長考試時間、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二)實施完全抽離課程之該學習領域(科目)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兩種,平時評量由巡迴輔導班教師依據多元評量的原則實施與評定之,佔該次定期考察之百分之五十,定期評量由普通班教師依據學生在原班級評量結果評定之,佔該次定期考察之百分之五十,學生若有特殊狀況,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調整載明之。
(三)實施外加課程之該學習領域(科目)評量結果,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期教育目標的學期末學習結果檢核之。

九、巡迴輔導班教師職責如下:
(一)協助輔導區內普通班教師辦理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工作。
(二)執行輔導區內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
(三)擬訂輔導區內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四)協同普通班教師共同擬訂輔導區內各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五)執行輔導區內身心障礙學生課程調整與教學、學生行為輔導與學生生涯轉銜等。
(六)協助輔導區內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親職教育。
(七)協助輔導區內學校推廣與宣導特殊教育相關活動。
(八)提供輔導區內普通班教師及校內行政人員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九)每學期將校內巡迴輔導學生總課表、教師個人課表及學生個人課表等,提送輔導區內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之,各校於開學前一週報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十、各輔導區內接受到校巡迴輔導之學校,應辦理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協助巡迴輔導教師排課事宜並提供教學場所和相關教材教具。
(二)負責擬訂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之申請與借用。
(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五)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助學金、教育代金或交通服務。
(六)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社會福利及醫療相關資源。
(七)至相關系統點選巡迴輔導教師到校出勤狀況,並檢視該校巡迴輔導課表及輔導紀錄。
(八)依據巡迴輔導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評量之結果,完成學生學習成績登錄。
(九)每學期開學前至相關系統填寫巡迴輔導申請表,核章完成後送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彙辦。

十一、巡迴輔導班學生如需改變原特殊教育服務部分內容,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送該校特推會審查之;如欲改變安置型態回歸原班或轉安置集中式特教班,則需報請本縣鑑輔會重新安置之。
學生於改變安置後,巡迴輔導班教師仍應持續追蹤並提供必要之輔導服務。

十二、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管理:
(一)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由所屬學校管理。開學前一週教師應將該學期輔導區內巡迴輔導總課表提交所屬學校,作為申請公(差)假之依據。
(二)教師請假或出差等需事先告知原訂行程輔導學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需告知家長,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十三、本府應定期和不定期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辦理巡迴輔導班評鑑或輔導訪視,以提昇巡迴輔導班之運作成效。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